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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分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
关注:1159 发布时间:2019-11-05 作者: 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
 

公    告

2019 年第 48 号

 

 

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

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

 

为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市场监管 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(型式批准部分)、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, 制定了《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 现予以发布。

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列入《目录》且监管方式为P(型式批准)和 P+V(型式批准 +强制检定)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,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。


 

2020 年 11 月 1 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, 责令停止制造、销售和进口,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
二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列入《目录》且监管方式为 V (强制检定)和P+V(型式批准 +强制检定)的计量器具,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,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,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,保证量值准确。

2020 年 11 月 1 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, 责令停止使用,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
三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《目录》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,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,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;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《目录》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,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,继续完成检定工作。

四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(型式批准部分)》(质检总局公告2005 年第

145    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》

(质检总局公告 2006    年第 5  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

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》(国家计量局〔1987 〕量局法字

第 188   号)、《关于调整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

量器具目录〉的通知》(质技监局政发〔 1999 〕 15   号)、

《关于调整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〉的通知》(国质检量〔 2001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〕 162    号)、《关于将汽车里程表


 

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〉取消的通知》(国质检法〔 2002  〕 386  号)、《关于颁发〈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〉(试行)的通知》(技监局量发〔 1991 〕 374 号)废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
 

附件: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

 


市场监管总局

2019 10 23